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福鼎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9-14 10:44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编号:FDCCXZ 005-2022

福鼎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一)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二)抽样方法和基数。以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的销售企业待销产品中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即可。

  (三)抽样数量。将产品缩分至2kg左右,分装成2个样品,每个样品1kg左右。1个作为检验样品,另1个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表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氮的质量分数

GB/T 8572-2010

 

2

有效磷的质量分数

GB/T 8573-2017(仲裁法-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

GB/T 15063-2020方法一(仲裁法-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

 

3

氧化钾的质量分数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09

GB/T 15063-2020

 

5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09

GB/T 24890-2010

 

6

硝态氮

GB/T 3597-2002

 

7

粒度

GB/T 15063-2009

GB/T 24891-2010

 

8

水分

GB/T 8576-2010

 

注:生产日期在2021年6月1日之前的产品按GB/T 15063-2009判定,生产日期在2021年6月1日及之后的产品按GB/T 15063-2020判定,未标准生产日期的产品按GB/T 15063-2020判定。

 

  表2掺混肥料(BB肥)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氮的质量分数

GB/T 8572-2010

 

2

有效磷的质量分数

GB/T 8573-2017(仲裁法-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

GB/T 15063-2020(仲裁法-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

 

3

氧化钾的质量分数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的质量分数

GB/T 21633-2008

GB/T 21633-2020

 

5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09

GB/T 24890-2010

 

6

粒度

GB/T 15063-2009

GB/T 24891-2010

 

7

水分

GB/T 8576-2010

 

注:生产日期在2021年6月1日之前的产品按GB/T 21633-2008判定,生产日期在2021年6月1日之后的产品按GB/T 21633-2020判定,未标准生产日期的产品按GB/T 21633-2020判定。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GB/T 3597-2002  肥料中硝态氮含量的测定 氮试剂总量法

  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24890-201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 24891-2010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8576-2010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