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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9-1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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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FDCCXZ 003-2022

福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一)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二)抽样方法和基数。抽查商品为电动自行车。抽查样品型号、规格为被抽查企业的主导商品,即销售量大的商品(特殊情况除外)。

  在流通领域仓库或柜台内的待销售商品中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或全数抽样方法。

  (三)抽样数量。抽样数量1辆,作为检验样品。本次抽检项目,如需复检,可采用检验样品复检,故无备样。

  二.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产品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及条款

备注

1

铭牌

GB 17761-2018 5.1

 

2

整车编码

GB 17761-2018 5.2

 

3

电动机编码

GB 17761-2018 5.3

 

4

号牌安装位置

GB 17761-2018 5.4

 

5

产品合格证

GB 17761-2018 5.5

 

6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7.2.1

 

7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7.2.3

 

8

脚踏骑行能力

GB 17761-2018 7.2.4

除30min的脚踏骑行距离外

9

尺寸限值

GB 17761-2018 7.2.5

 

10

反射器

GB 17761-2018 7.3.3.1

只测是否装有反射器

11

照明

GB 17761-2018 7.3.3.2

只测是否有前后灯

12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GB 17761-2018 7.4.4.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