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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和调整磻溪等11个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1-12-1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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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龙安管委会:

为更好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提升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并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和调整福鼎市太姥山、磻溪、佳阳、叠石、点头、前岐、硖门、店下、沙埕、嵛山、龙安开发区管委会等11个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溪、佳阳、叠石、点头、前岐、硖门、店下、沙埕、嵛山镇以及龙安开发区管委会所辖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核定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1.20元。

二、调整太姥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每吨0.80元,调整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1.20元。

三、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福鼎市太姥山镇、溪、佳阳、叠石、点头、前岐、硖门、店下、沙埕、嵛山镇以及龙安开发区管委会所辖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是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五、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低收入群体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暂实行减免政策,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六、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落实“阳光价费”的各项规定。

七、执行时间:以上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1216     

 

 

 

 

 

抄送:市财政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太姥山

     镇、磻溪镇、佳阳乡、叠石乡、点头镇、前岐镇、硖门

     乡、店下镇、沙埕镇、嵛山镇、龙安管委会,福建省水务发

     展集团福鼎水务有限公司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12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