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法律责任风险的告知书

来源:福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 2021-02-0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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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防控措施、传播疾病、散布谣言等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告知如下:  

  一、在动车站、汽车站、高速收费站、码头、港口等重点防控区域,入(返)鼎人员需配合做好测温、查码、戴口罩、喷洒消毒液,以及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或接受现场采样等防疫防控措施;进入商超、药超、农贸市场、餐馆、酒店、宾馆(含公寓)、电影院、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需配合做好测温、查码、戴口罩等防控措施;进入药店购买治疗发热、咳嗽、感冒药品的,需配合做好信息登记。若行为人不配合以上防疫措施,且干扰公共场所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商超、药超、农贸市场、餐馆、酒店、宾馆(含公寓)、电影院、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通知精神,否则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视情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面对防疫排查登记要如实报告,若故意隐瞒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新冠肺炎患者的接触史,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排查、居家、核酸检测等措施妨碍社会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以暴力方式抗拒隔离、逃避隔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已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过失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或其他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知、公告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福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 

  福鼎市司法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