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鼎市桐山街道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奖学助教,扶困济学。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104 万元,由桐山街道下属企业福鼎市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福鼎市岙里工业项目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与社会各界人士、爱心企业自愿捐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鼎市人民政府桐山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桐山街道古城西路4巷33号。
第七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本会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可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鼎市委桐山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文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奖励辖区内优秀教师集体和个人
(一)奖励对象:实验小学、桐北中心小学、桐南小学、桐山中心幼儿园、机关幼儿园教师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项目
1.教育质量奖
学校(幼儿园)全面工作有序推进,当年度,小学每学年在全市教学质量综合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等次(A类校前三名)或幼儿园在全市年检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适当奖励。
2.教育英才奖
①本辖区内学校教师,当年度获宁德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2000元(同一人按可获得的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颁发)。
②本辖区内学校教师,当年度获得福鼎市级及以上政府授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2000元(同一人按可获得的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颁发)。
③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对象。
3.教育科研奖
①当年度现场公开课、技能大赛、科研成果等获宁德市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获奖教师每项次500-2000元(同一项目以获得的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颁发)。
②指导师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项赛事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第二名) 以上,奖励指导老师500-2000元(同一项目以获得的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颁发)。
③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对象。
二、奖励辖区内优秀学生
(一)奖励对象:桐山户籍福鼎学籍的考生
(二)奖励项目
1.中、高考成绩名列福鼎市前10名,给予奖励1000-2000元,中、高考成绩名列宁德市前10名,给予奖励2000-3000元,高考成绩名列福建省前10名,给予奖励10000-30000元(奖励以获得的最好名次为准,不重复颁发)。
2.考上“985”、“211”重点院校的桐山街道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及村(社区)两委成员子女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对象。
三、资助辖区内困难师生
(一)助学
1.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桐山籍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初中阶段贫困生每学年资助500-2000元;高中(中专)阶段每学年资助1000-3000元;困难大学生入学给予资助2000-3000元,大学阶段给予每学年资助1000-3000元。当学年已获得福鼎市资助困难大学生上大学活动及相关资助的困难学生不再重复资助。(家庭情况特别困难的除外)
3.申报方式:受助对象通过个人申请 、学校初审、村(社区)复核、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办法确定,每学年第一学期申报一次。
(二)助教
1.资助对象:实验小学、桐北中心小学、桐南小学、桐山中心幼儿园、机关幼儿园教师集体和个人。
2.申报方式:特困教师由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放,标准视情况而定。
四、举办相关公益性活动
1.对辖区内学校在“六一”、“教师节”期间举办的相关教师、学生慰问及节庆活动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2.对于以基金会名义主办、协办的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公益性活动给予资助10000-50000元,对于辖区内举办的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公益性活动给予资助3000-10000元。
五、定向捐赠
社会各界人士、爱心企业定向捐赠的,其资助款转入本基金会账户,并提供具体资助的困难学生名单,按程序予以资助;定向捐赠资助的困难对象不受户籍限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七)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获得奖励。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30%以上的投资项目;
(六)成立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人民币以上专项基金;
(七)其它理事会确认的重大事项。
本章程规定重要事项以外的一般决策事项由秘书长负责提交执行理事长审批处理。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纪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上级主管部门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公职人员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的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举办公益活动;
(二)按照本章程第二章开展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已开展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
(二)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人员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等。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福鼎市桐山街道教育基金会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