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市金融办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重新梳理各政务事项中的证明事项,现将有关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福鼎市金融办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
2.福鼎市金融办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3.福鼎市金融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4.福鼎市金融办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福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附件1
福鼎市金融办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主项) |
子项 |
证明用途所属类型 |
设定依据 |
索要证明材料单位 |
证明材料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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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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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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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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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筛查依照我市或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因县级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证明事项,若各部门存在相关证明事项的,应在筛查后组织清理取消。
附件2
福鼎市金融办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主项) |
子项 |
证明用途所属类型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内容) |
设定依据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证明开具单位 |
是否推行告知承诺制 |
证明事项取消后的替代方式 |
所涉证明用途是否委托或下放乡镇实施 |
委托或下放的乡镇或街道 |
1 |
验资报告(原件,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验资机构出具)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开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
省级 |
福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相关验资机构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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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3号) |
省级 |
福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市场监管局 |
否 |
否 |
||||
3 |
个人征信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8〕23号) |
行政法规 |
福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
否 |
否 |
|||
4 |
个人征信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8〕24号) |
行政法规 |
福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
否 |
否 |
|||
5 |
增资部分的验资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
省级 |
福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相关验资机构 |
否 |
否 |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3号) |
省级 |
福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专业代评机构 |
否 |
否 |
备注:
1.本表梳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设立并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本通知所指的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2.证明事项名称:本项应列明本单位办理行政事项所涉及的所有证明事项。
3.证明用途所属于类型: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公共服务、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
4.证明事项取消后的替代方式:清理原则详见通知,如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系统感知、线上核实、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实等方式让当事人免于提交的证明事项,若无,则填写无。
附件3
福鼎市金融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主项) |
子项 |
证明用途所属类型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内容) |
设定依据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证明开具单位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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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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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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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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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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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根据附件2的梳理结果,筛选出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附件4
福鼎市金融办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主项) |
子项 |
证明用途所属类型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内容) |
设定依据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证明开具单位 |
是否推行告知承诺制 |
证明事项取消后的替代方式 |
1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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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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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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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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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填写依照清理原则使当事人免于提交的证明事项。各部门根据附件2的梳理结果,筛选出取消的证明事项(如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系统感知、线上核实、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实等方式让当事人免于提交的证明事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