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新《消防法》!附修改内容+解读(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9-05-2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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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 以下是新消防法 重要修订解读 ·

 

 原消防法  称谓

 修订后  称谓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消防救援机构

 2)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

 2)应急管理部门

 3)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

 3)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4)公安消防队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解读:

 

这里是《消防法》中一些称谓的调整。 

 

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原消防法  第十条

 修订后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的规定。 

原消防法的规定是除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其他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对该工程进行事先审核,而是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原来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公安机关相关技术人力资源不足,目的是为了把有限的人力解放出来,用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审核和监管 

但是随着近些年国家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近些年火灾事故频发,因此必须加强消防工作的监管,尤其是事前的监管,这里面突出的矛盾就是消防技术力量的缺失,为此国家早已在2011年提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培养计划,并于2015年开始全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大力培养消防高级技术人才,目前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考试已经在积极筹备中,因为如果要做到对设计消防相关的建设工程实施全方位的审查和监管,这里面对消防技术人才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修订后根据现实问题,提出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这是对消防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和重视,这里需要重大的变革勇气和魄力,这也对未来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作为个人我们应该敏锐的感受到时代发展,勇于适应时代的变化,抓住时代变化带来的新机遇,未来消防技术工作必定会迎来新的发展和机遇,作为个人我们应该在这个大机遇没有来到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给自己的未来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原消防法  第十一条

 修订后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解读: 本条是关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 

原消防法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必须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主要是为了确保重大工程的消防安全,也是必须要保证的。 

修订后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终负责。 

这里面的主要变化是是机构职能的转变,对于消防工作本身,不仅没有弱化,反而是强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技术方面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管职能不变,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里面梳理了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更加合理清晰。 

这里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消防相关技术人才的需求,因此作为个人可以提前做好准备,适应新的消防工作的需求。 

 

 原消防法  第十二条

 修订后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解读: 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原消防法规定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这里面涉及到一些事后监管的问题,会造成消防工作安全隐患。 

修订后规定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这里面的主要变化是将原消防法中事后抽查的处理,提前到事先的审查监管,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监管力度,保证消防安全。这也是根据目前火灾事故频发作出的积极应对。 

为了保证消防工作的事先审查和监管,这里的工作量是非常巨大的,这是对消防技术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更大的挑战。 

 

 原消防法  第十三条

 修订后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解读: 本条是关于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规定。 

原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这里面还是存在事后监管的问题,造成消防安全重大隐患。 

修订后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这里面的主要变化是一方面是职能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抽查,努力做到事先监管,保证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