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汇隽清洁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0〕2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2-01 15:5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建汇隽清洁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4EQ708X;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山镇潋城村城外399号)

2020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规范化排污口溢流堰内的废水进行采样送检,你公司规范化排污口溢流堰内废水的COD浓度为619mg/L、SS浓度110mg/L,均超过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1)造纸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COD浓度≤80mg/L、SS≤30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0年1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011月1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11月16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011月16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执法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规范化排污口正在排水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规范化排污口溢流堰内的废水进行采样;

5.2020年11月23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20)第204号],证明你公司规范化排污口溢流堰内废水的COD浓度为619mg/L、SS浓度110mg/L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