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兆登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571170;住所地:福鼎市龙安工业区):
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2台三版印刷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引风机正在运行,但喷淋处理设施的引风机和喷淋电机未启动,喷淋处理设施未运行,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0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石**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1月3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2台三版印刷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引风机正在运行,但喷淋处理设施的引风机和喷淋电机未启动,喷淋处理设施未运行,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5.2020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查时,你公司2台三版印刷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引风机正在运行,但喷淋处理设施的引风机和喷淋电机未启动,喷淋处理设施未运行,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印刷机生产时,配套的喷淋处理设施须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