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鼎市金凤皮饰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0〕19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1-1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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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金凤皮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934003872;住所地:福鼎市龙安园区东玉路28号):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移膜革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0月28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生产设施、产品等情况

4.2020年10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鼎市金凤皮饰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平方英尺牛二层移膜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的函》(鼎环保函〔2017〕259号),证明你公司移膜革生产线项目已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5.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移膜革生产线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