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州超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15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2-1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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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超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501670460;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工业小区B0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922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停放于福鼎市桐城派出所停车区内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浙CV0P05)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擅自跨省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3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9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出具的受托人身身份信息,证明你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0922日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及贮存的资格;

4.20209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922日对你公司停放于福鼎市桐城派出所停车区内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浙CV0P05)进行检查的情况;

5.202092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停放于福鼎市桐城派出所停车区内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浙CV0P05)车内堆放着废旧铅酸蓄电池;

6.20209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擅自跨省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

7.2020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委托处置接收单,证明你公司将从福鼎绿源车行收集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委托福鼎市绿保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处置,并获取处置费用8727元;

8.2020年10月21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6号)

9.2020年11月30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30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宁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册)“第四类固废污染类—(四十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裁量规则,以及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形,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6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727元(捌仟柒佰贰拾柒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12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