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三虎建材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15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2-1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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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三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73383011;住所地:福鼎市双岳园区鼎盛路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9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发现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厂区西侧新建1栋碎石制砂车间。你公司新建的碎石制砂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15.54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碎石制砂项目。

2020年11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98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98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98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新建1栋碎石制砂车间;

3.20209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0年9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潘*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5.20209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碎石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07月开始建设

6.2020年9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宁鼎环审[2019]016号)和《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明你公司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中无碎石制砂项目;

7.20209月25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5);

8.202010月13日福建信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福鼎市三虎建材有限公司拟了解市场价值涉及的机器设备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福德信资评字[2020]宁064号),证明你公司碎石制砂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15.54万元

9.2020年11月26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9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宁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册)“第一类建设项目类—(一)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规则,以及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形,对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碎石制砂项目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5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1013元(大写:捌万壹仟零壹拾叁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12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