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156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2-1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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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30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福鼎宝龙世家(B地块)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午(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夜间混凝土砼浇筑施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关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夜间或午间作业的,依法报经批准并予以公告。

2020年11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3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2.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30日夜间对你公司承建的福鼎宝龙世家(B地块)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0年10月30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承建的福鼎宝龙世家(B地块)工程项目正在进行夜间混凝土砼浇筑施工;

4.2020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午(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夜间混凝土砼浇筑施工

6.202011月9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7

7.2020年11月30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31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宁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册)的裁量规则,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7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12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