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公民身份号码:略,住址:略):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磻溪镇罗二溪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巡查,发现你在罗二溪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十三坪建有2栋木屋,目前已完成了主体框架结构的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4号),责令你立即停止在磻溪镇罗二溪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木屋及其他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020年9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4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7日对你在磻溪镇罗二溪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的木屋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木屋的建设情况;
3.2020年8月12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4.2020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擅自在磻溪镇罗二溪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十三坪修建2栋木屋作为茶文化的展示点,该建设项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5.执法人员调取的卫片图斑、磻溪镇罗二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示意图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城区飞鸾镇等47个建制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141号)的文件,证明你修建的木屋位于磻溪镇罗二溪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6.2020年8月19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4号);
7.2020年9月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4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和《宁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册)》第二十一点关于“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规定,对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木屋的违法行为,责令你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4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85714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