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杰达木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8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7-2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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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杰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HLX546;住所地:福鼎市贯岭镇分关闽浙家具园区A-9地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在福鼎市分关闽浙家具园区A-9地块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调查,你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2020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42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423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423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现场车间、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3.2020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0年5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缪**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20205月12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0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2019年9月投入生产

6.2020512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编号:闽经信备[2018]J030050号),证明你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

7.2020518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3

8.2020年7月13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10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你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180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3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380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7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