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嘉乐福家具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7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7-21 16:1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鼎市嘉乐福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XWLR04H;住所地:福鼎市贯岭镇分关家具产业园A-12-2):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福鼎市贯岭镇分关家具产业园A-12-2开工建设经调查,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家具生产项目。

2020年7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1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42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423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423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一座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

3.20205月8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0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福鼎市贯岭镇分关家具产业园A-12-2开工建设

5.2020年5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6.20205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编号:闽经信备[2018]J030032号),证明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7.2020518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6

8.2020年7月6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1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6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项目总投资额(80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7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