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信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23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3-12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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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信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4004542J;地址:福鼎市文渡工业区元发路10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2月17日,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检查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一号车间三楼南侧蜡模车间的蜡模冷却水,收集至一楼车间水槽内,槽内污水通过裂缝溢流至一号车间旁的雨水沟内,雨水沟内污水经潜水泵可排放至门卫室旁的雨水窨井,进入园区雨水管网;2.一号车间二楼北侧蜡模车间的蜡模冷却水漫流至自来水阀门井内,经监测人员对一号车间旁雨水沟内和自来水阀门井内的水样进行采集送检。经检测,一号车间旁雨水沟内水样的COD浓度为1300mg/L、氨氮浓度为2464mg/L;自来水阀门井内水样pH值为4.76、COD浓度为22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一级标准(pH值:6-9,COD100 mg/L,氨氮:15 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2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立即拆除一号车间旁雨水沟内潜水泵,并将一号车间旁雨水沟内和自来水阀门井内污水收集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排入园区雨水管;2.完善一号车间二楼、三楼污水管道,将污水收集至污水处理设施

2020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12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19121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191223日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合法;

3.201912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4.2019年12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设施设备情况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一号车间旁雨水沟内和自来水阀门井内的废水进行采样

5.20191220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9]238号)证明你公司一号车间旁雨水沟内水样的COD浓度为1300mg/L、氨氮浓度为2464mg/L;自来水阀门井内水样pH值为4.76、COD浓度为220mg/L

6.201912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一号车间二楼和三楼蜡模车间的蜡模冷却水,未经治理排放至外环境;

7.2020年1月6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29

8.2020年2月24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3号)。

你公司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0年2月28日向我局提交《福鼎市信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给予减免经济处罚的报告》,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1.公司厂房设计不合理导致雨水积存,检查期间公司正在基建,用三楼蜡模冷却水砌砖,一楼水池有裂痕,导致废水泄露,目前已经整改完毕;2.疫情期间,企业无法复工,损失惨重。”的申辩理由,经我局2020年3月4日案件审查会议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29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3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