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张氏汽摩氧化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2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3-1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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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张氏汽摩氧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37576689U;地址:福鼎市岙里工业区项目集中区A-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经采样送检,你公司总排放口废水的pH值为2.62、总磷浓度为13.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pH值:6-9)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B等级标准限值(总磷:≤8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2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2020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2.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

3.2019年12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4.2019年12月6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9)第222号]证明你公司总排放口废水的pH值为2.62、总磷浓度为13.8mg/L;

5.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控制柜pH值检测表故障,导致沉淀池废水直接排入清水池后外排;

6.2019年12月11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26

7.2020年2月24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号)。

你公司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0年2月28日向我局提交《申请减免宁鼎环罚告字[2020]2号行政处罚报告》,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1.2017年办理好环保手续,经营期间,斥巨资安装、使用排污设施,遵纪守法;2.12月4日因电工操作失误导致沉淀池中极少部分的水溢出,并已及时纠正;3.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经营困难,无法复工,资金紧张。”的申辩理由,经我局2020年3月4日案件审查会议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26号)的要求,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3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