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福阳溶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82597869226E;地址:福鼎市前岐镇照兰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增油墨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增的2台分散机和4台研磨机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在福鼎市前岐镇照兰村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以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的相关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6号),责令你公司恢复原状:拆除油墨生产项目的生产设备。
2019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2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19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受托人身份合法;
3.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9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4.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检查时正在生产以及公司使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和成品;
5.2019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宁德市环保局关于对福鼎市福阳溶剂有限公司年产非芳烃稀释剂1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市环监〔2009〕50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调查报告》(宁环站验字[2011]第08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中无油墨生产项目;
6.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增油墨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增的2台分散机和4台研磨机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在福鼎市前岐镇照兰村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
7.2019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No02033702、No02033704、No02033705、No02319802、No02319803、No02319805)证明你公司于2016年7月份开始出售成品油墨;
8.2019年5月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6号);
9.2019年5月1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26号)。
你公司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19年5月17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1.由于认识不足……以致没有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配套建设防治设备;2.企业开工不足,效益下滑,处于维持生产的困境;3.市政府已明确要求企业实行整体搬迁入园生产,总投资量大……对我公司的生存发展将是个很大的压力。”等申辩理由,经我局2019年6月4日案件审查会议研究, 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油墨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6号)的要求,恢复原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新增油墨生产项目投产时间已经超过2年,不再予以处罚。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公司油墨生产项目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6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或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