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秦屿银龙石材厂)

闽宁环罚〔2019〕100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06-0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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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秦屿银龙石材厂(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YBCNMOU,地址:福鼎市太姥山镇茶塘社区三角牌109号;经营者信息:林**;身份证号码:,住址:略):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3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污水沉淀池内石材废水经排污管排至厂区南侧河道。经监测人员对你厂区废水导排沟、沉淀池边沟、厂区南侧河道排污管的污水进行采样送检,上述三处污水的悬浮物浓度分别为:1160mg/L2074 mg/L64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悬浮物:70 mg/L)。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9426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5号),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2019517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25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37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193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3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

3.20193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检查时你厂磨光机和切边机、以及设备周围、厂区废水导排沟存在石材生产废水,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厂废水导排沟、沉淀池边沟、厂区南侧河道排污管的污水进行采样;

4.201941日福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9)第44]证明你厂内废水导排沟、沉淀池边沟、厂区南侧河道排污管的污水的悬浮物浓度分别为1160mg/L2074 mg/L640mg/L

5.2019420日你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受托人身份合法;

6.20194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沉淀池内石材废水从排污管接头脱口处排至厂区南侧河道;

7.2019422日福鼎市太姥山石材商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接纳你厂石材生产废水的茶塘石材污水处理站按照市政府石材行业整治要求,自201810月份停止运行,停止接纳石材废水;

8.2019426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厂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5);

9.201951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厂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25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责令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5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或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厂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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