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永昌盛合成革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19〕9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06-03 15:5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建永昌盛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610013;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B-5地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3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将配料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滤网、色浆袋等沾染物(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未按危废管理要求规范收集储存,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合储存。经调查,你公司混合沾染物的一般工业固废重量达290公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相关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94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混入废滤网、色浆袋等沾染物的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处理。

20195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2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3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1931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合法;

3.20193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931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4.201931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产生的部分废滤网、色浆袋等沾染物未按危废管理要求规范收集储存,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存

5.201932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部分废滤网、色浆袋等沾染物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存

6.20194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过磅称重单据证明你公司混合沾染物的一般工业固废重量达290公斤;

7.201941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2

8.2019516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2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6点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将部分废滤网、色浆袋等沾染物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合存储的违法行为,责令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2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或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19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