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福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82772915315J;地址:福鼎市文渡项目区):
2019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植绒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19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合法;
3.2019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月14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
4.2019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植绒车间生产线正在生产;
5.2019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1800万米/年PU合成革、1400万米/年PU/PVC/超纤人造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和《1800万米/年PU合成革、1400万米/年PU/PVC/超纤人造革项目一期PU合成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证明你公司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中无植绒生产线项目;
6.2019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植绒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配套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