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田森植绒皮饰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19〕44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03-0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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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田森植绒皮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XQPFR7J;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纬八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植绒革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评估,你公司植绒革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1405.98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责改字2018〕4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19年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11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18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11月2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3.2018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植绒革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4.2018年11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植绒革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植绒革加工项目已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018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植绒革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环评审批、项目配套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6.2018年11月30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责改字201842);

7.201812月27日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福鼎田森植绒皮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福德信资评字2018〕宁225号)证明你公司植绒革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1405.98万元;

8.2019年2月21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11号)。

你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减免环保行政处罚的报告》,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1.由于龙安污水处理厂环评没有办好,导致公司环评未能审批通过;2.2018年11月份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经停产整改;3.资金周转困难”的申辩理由,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你公司植绒革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1405.98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零伍佰玖拾捌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植绒革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责改字201842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零伍佰玖拾捌元(两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合计数)。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或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原福鼎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