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宝亿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19〕4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03-0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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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宝亿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XRBYG59;地址:福鼎市贯岭工业园区中兴路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福鼎市贯岭工业园区中兴路1号开工建设。经评估,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709243.57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在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19年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191月7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合法;

3.2019年1月7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月7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4.2019年1月7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现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

5.2019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6.2019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7.2019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2019年1月25日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福鼎市宝亿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福德信资评字[2019]宁001号)证明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的总投资额为709243.57元;

8.2019年1月21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

9.2019年2月21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1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项目总投资额(709243.57元)百分之三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柒拾捌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或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原福鼎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