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市欣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82MA2YNC2M2Q;地址:福鼎市双岳项目区):
2018年11月27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在福鼎市双岳项目区建设电力金具、散热器、铜铝复合材料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挤压机和时效炉生产产生的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18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3.2018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挤压机和时效炉产生的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
4. 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电力金具、散热器、铜铝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电力金具、散热器、铜铝复合材料生产项目已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018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电力金具、散热器、铜铝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挤压机和时效炉未配套建设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