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身份证号码: 略;住址: 略):
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你经营的木门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在福鼎市太姥山镇水井头项目区秦屿大道22号从事木门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喷漆废气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区内的电源开关和喷漆车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区,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