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正大利超纤革业有限公司)

鼎环责改字〔2018〕47号
来源: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8-12-2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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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大利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682037;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区):

2018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的PU湿法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喷淋处理设施电动机未开启,设施不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 2018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合法;

3.2018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1月26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

4.2018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一条PU湿法生产线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废气喷淋处理设施电动机未开启,设施不正常运行;

5.2018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因电频器损坏,致使废气喷淋处理设施电动机无法开启,废气喷淋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恢复PU湿法生产线废气喷淋处理设施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