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05-1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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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鼎市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058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市教育事业补短板和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或参与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 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现代化学校建设,推出一批教育重点项目进入教育引资领域,引进民间资本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优质高端学校。

二、完善教育融资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担保。

三、建立健全扶持政策

(一)大力发展优质高端教育。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兴办优质民办学校。对新建符合教育规划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政府性资金投入,不含土地出让金,不含可移动的教学、生活设备,下同)以上的,按照实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资金验资和达到一定办学规模后给予补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校、名企来福鼎创办优质高端或特色鲜明学校的,在土地供给、师资配备、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一校一策”、“ 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改善办学条件。对现有全日制民办中小学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工程和添置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教学设备,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5万元。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通过土地(房产)置换方式迁建、扩建学校,其政府给予的原校址土地(房产)收储补偿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办学,由政府收储并重新出让的土地(房产)形成的除相关税费基金外的政府净收益部分,原则上用于奖励民办学校办学和新学校(项目)建设, 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学校办学规模效益,分阶段分批次予以奖励。

(三)推进办学质量提升。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市政府教育质量奖;民办高中段学校新获评省二级、省一级达标高中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办幼儿园新获评宁德市示范园和省示范园的,分别给予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在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给民办教育发展留出空间。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按规定收回,重新依法供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中符合条件由划拨改为出让的,采取“一校一策”的原则办理。

五、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

民办学校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报市教育部门审批后,与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在市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落实收费自主权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市发改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报市发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类学校应在收费前一周进行公示。

七、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八、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全市教师培训计划中,督促并指导民办学校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九、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面向全国引进优秀教育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民办学校本土培育的人才在安家落户、子女就学、奖励补助等方面,同等享受我市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

十、规范师资扶持。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可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挂职、支教工作。探索创新公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

十一、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对党建薄弱学校选派党支部书记,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十二、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和上级已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今后上级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新规定的,我市遵照执行。《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鼎政综〔2006162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