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主体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案例分析
2019-11-04 11:01   浏览次数:{{ pvCount }}

 

案由: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201810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周瑞卿、张秋萍等出示证件后对福鼎市磻溪供销社有限公司湖林购销站的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本机关对当事人发出《福鼎市农业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1115日之前按照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

2019220,本机关执法人员周瑞卿、张秋萍等出示证件后再次对当事人的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随机抽取了“阿维菌素”(标签标识:农药登记证号:PD20083551;有效成分含量:1.8%;剂型:乳油;规格:200ml /瓶;有效期至20191229;生产单位:上海沪联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草甘膦异丙胺盐”(标签标识: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602;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41%,草甘膦含量:30%;剂型:水剂;规格:1千克/瓶;生产日期(批号):2017112146F;生产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维·丁醚脲”(标签标识: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97;总有效成分含量:21%;剂型:水乳剂;规格:500/瓶;生产日期(批号):20180408;生产单位:泰安市泰山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三种农药,发现当事人既没有在福建省农资经营单位管理系统建立电子采购台账、销售台账,也没有建立纸质采购台账、销售台账,没有按照《福鼎市农业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规定,参照《福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药)第16项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违法情节“严重”的自由裁量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对福鼎市磻溪供销社有限公司湖林购销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罚款3000元;二、取消农药经营资格。

释法评述:农药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本案中,福鼎市磻溪供销社有限公司湖林购销站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按照20181017日《福鼎市农业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参照《福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药)第16项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违法情节“严重”的自由裁量意见,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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