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执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7)闽0982执2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登记在夏德兴名下的坐落于福鼎市白琳镇玄武路1巷37-39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给林玲妹。因夏德兴的鼎房权证BL字第04009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鼎国用(2001)字第113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回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