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执209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2017)闽0982执2098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登记在江道福名下的坐落于福鼎市龙安开发区龙发路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给江祖玲。因江道福的鼎房权证LA字第15000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鼎国用(2014)第0026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回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福鼎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