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4-00062
- 发文字号: 鼎政〔2024〕9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4-08-27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广核宁德核电温排区200MW海上光伏项目配套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2日以闽政地〔2024〕372号文批准福鼎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010公顷,合计征收土地3.001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广核宁德核电温排区200MW海上光伏项目配套变电站工程(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太姥山镇东埕村集体所有土地3.001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总补偿费
被征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总补偿费(万元) |
东埕村 |
其他农用地 |
3.0010 |
22.8 |
/ |
/ |
68.4228 |
注:1公顷等于15亩。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28号)文件执行。
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鼎政综〔2012〕37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六、本公告公告期为15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政府批复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