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2-00018
  • 发文字号: 鼎政综〔2022〕7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2-01-13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11·2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11·2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鼎政综〔2022〕7号
来源:福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25 15:45

福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上报的《关于审定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11·2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鼎消安办〔2022〕1号)已收悉。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研究,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刻吸取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11·27”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最大限度遏制类似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批复。

  附件: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11·2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11•27”亡人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7日,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屈中19号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9〕87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鼎政综〔2021〕223号)要求,福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检察院、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公安局、民政局、管阳镇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11·2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分别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屈中19号民房,东侧背靠一座小山坡,西侧为一条南北走向宽约3米乡村水泥路,北侧为一栋2层土木结构瓦房,南侧紧邻一排三榴砖混结构民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7日8时10分许,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屈中19号民房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福鼎市消防救援大队新城站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到场时火灾已被周边群众自行扑灭。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7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刑侦、派出所、消防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火灾原因认定由福鼎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查。

  三、事故人员死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

  潘**,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5************027,户籍地址: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屈中19号。

  (二)事故直接财产损失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7平方米,火灾烧损砖木结构搭建房间1间,房间内家具、电器、衣物等日常生活物品若干。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8161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福鼎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鼎消火认字〔2021〕第0002号),起火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7时4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屈中19号民房潘奕英的卧室内;起火点为屈中19号民房一层楼梯间搭盖房间潘奕英睡觉的卧室床铺上;起火原因系电热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死者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死者虽跟大儿子一起居住,在长达多年瘫痪卧床期间,家里电灯长期开着;死者居住房屋为木质简易搭盖结构,室外电气线路经过政府统一改造,室内电气线路为自己随意牵拉敷设,存在安全隐患。

  2.徐陈村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力。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福鼎市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2021年徐陈村未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未每月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未全面摸清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情况底数,未建立“一人一档”和落实“一对一”结对帮扶;走访中发现死者居住在一层楼梯间简易搭盖木结构房间存在火灾隐患,但未及时予以提醒。

  3.管阳镇人民政府对徐陈村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指导不力。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八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第九条规定以及福鼎市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2021年管阳镇人民政府对徐陈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力,跟踪落实不到位。对市政府部署开展的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流于形式。

  (三)火灾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管阳镇徐陈村屈中19号民房 “11·27”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范*款,2021 年至该起火灾发生之日任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村委会副主任。任职期间,作为徐陈村屈中自然村消防工作具体负责人,2021年对村民的消防宣传教育仅用口头宣传,流于形式。对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未落实消防安全“一对一”结对帮扶措施以及针对性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管阳镇政府给予其效能告诫。

  2.孙*育,中共党员,2021年9月至该起火灾发生之日任福鼎市管阳镇徐陈村书记。任职期间,作为徐陈村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 2021年部署开展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置若罔闻,未针对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消防宣传教育仅用口头宣传,流于形式,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管阳镇政府给予其诫勉谈话。

  3.张*宁,中共党员,2021 年至今任福鼎市管阳镇茶技站站长,管阳镇徐陈村包村组长。任职期间,作为管阳镇徐陈村包村组长,负责徐陈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徐陈村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的检查、指导不到位,对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台帐收集中存在底数不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管阳镇政府给予其提醒谈话。

  4.陈*春,中共党员,2021年至该起火灾发生之日任福鼎市管阳镇党委二级主任科员,管阳镇徐陈村包村领导。任职期间,作为徐陈村包村领导,未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徐陈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跟踪督促不到位,对徐陈村村委会书记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管阳镇政府给予其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管阳镇政府对徐陈村村民委员会通报批评。

  2.建议福鼎市人民政府对管阳镇党委政府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该起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各乡镇(街道、龙安)党委政府,特别是管阳镇要切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一)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力度。各乡镇(街道、龙安)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村委会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最后一公里”的责任,实体化运转消防工作站,进一步充实消防工作站人员,切实发挥“一站三队”(一站,消防工作站;三队,防火巡查队、消防宣传队、灭火救援队)作用。

  (二)持续加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龙安)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力度,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底数,防止失控漏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整改。要强化“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自建房(榴房)等场所整治工作力度,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和简易喷水灭火系统。要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全面摸清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情况底数,建立“一人一档”,并落实消防安全“一对一”结对帮扶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帮助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改造户内老旧线路。

  (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乡镇(街道、龙安)要利用微信、网站、各村部的广播等多种方式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尤其要加强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的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对网格员和村兼职消防员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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