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1-00160
- 发文字号: 鼎政综〔2021〕227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1-12-15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磻溪等11个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发改局:
你局《关于制定和调整福鼎市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鼎发改价格〔2021〕89号)文件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并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制定和调整的福鼎市磻溪、佳阳、叠石、点头、前岐、硖门、店下、沙埕、嵛山、龙安、太姥山11个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磻溪、佳阳、叠石、点头、前岐、硖门、店下、沙埕、嵛山、龙安10个乡镇所辖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核定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1.20元。
二、调整太姥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每吨0.80元,调整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1.20元。
三、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福鼎市太姥山、磻溪、佳阳、叠石、点头、前岐、硖门、店下、沙埕、嵛山、龙安11个乡镇所辖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是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五、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低收入群体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暂实行减免政策,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六、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落实“阳光价费”的各项规定。
七、以上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具体相关事宜由你局依法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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