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1-00110
  • 发文字号: 鼎政综〔2021〕202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1-10-29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鼎政综〔2021〕202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0:21

市发改局:

  你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请示》(鼎发改价格〔2021〕83号)收悉。鉴于近期天然气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管道天然气价格已出现倒挂现象,为保障我市天然气的正常供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本次只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最高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二、依据近期我市天然气购气价格水平,以及天然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的规定,决定将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基价确定为4.85元/立方米。对用气量大的工商业用户,在不得突破最高限价规定的同时,燃气经营企业仍按照已签订的供用气协议执行。

  三、实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价格联动机制。即以天然气月平均购进价格5000元/吨为基数,天然气购气价格每吨上涨200元,则销售最高限价在4.8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相应上调0.10元/立方米,当购进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当天然气月平均购进价格回落至5000元/吨以下时,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恢复为4.85元/立方米。

  四、本批复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你局依法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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