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1-00091
  • 发文字号: 鼎政综〔2021〕181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1-09-28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鼎政综〔2021〕181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16:18

  市发改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鼎发改价格〔2021〕7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21年11月抄见水量起,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吨1.2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1.98元。

  二、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福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是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低收入群体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即按0.95元/吨收取,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五、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落实“阳光价费”的各项规定。

  六、具体相关事宜由你局依法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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