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1-00090
  • 发文字号: 鼎政综〔2021〕180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1-09-28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鼎政综〔2021〕180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16:09

  市发改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鼎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鼎发改价格〔2021〕7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分类

  自来水价格统一划分为三个类别。一是民用水价格: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二是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三是其他行业用水价格,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二、自来水价格

 

民用水

特种行业

其他行业

第一级(吨)

第二级(吨)

第三级(吨)

合表用户(元/吨)

公用事业用水(元/吨)

基础水价(元/吨)

基础水价(元/吨)

价格

(元/吨)

价格

(元/吨)

价格

(元/吨)

调整价格

25吨以内(含)

26-40吨(含)

41吨以上

1.88

1.88

4.20

2.10

1.80

2.70

4.50

备注:由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福鼎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的所有区域均按该价格执行。

  三、其他事项

  1.上述供水价格已包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2.工业用水价格归类执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

  3.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低收入群体用水价格保持不变,按1.58元/吨执行。

  四、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快“一户一表”建设和管网改造,改善供水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缴费窗口处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实行“阳光价费”,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1年9月28日用水量起执行。

  六、具体相关事宜由你局依法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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