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1-0102-2022-00025
  • 发文字号: 鼎政办〔2022〕31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22-06-21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党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党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鼎政办〔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16: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中共福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福鼎市委党务公开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拟公开发布的党务信息,应严格落实由具体承办人提出公开发布方案,承办股(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的审核程序,其中拟公开发布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二、加强信息发布内容审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完善信息审核把关制度,加强对刊发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客观、导向正确,有效引导舆论,自觉抵制各类有害和虚假信息的传播。拟公开发布的党务信息,应加强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对拟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不得刊发未经核实的信息或直接转载没有信息发布资质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的新闻信息;转载其他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当注明原稿作者及出处,不得对原稿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歪曲篡改标题和稿件原意。

  三、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拟公开发布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党务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党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对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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