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局、国资委、城投公司、公交公司:
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4〕10号精神,现将《福鼎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成本
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交健康、稳定发展,打造安全、便捷、绿色的公交服务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精神,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并结合我市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和地方财力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按规定在福鼎市交通运输局取得线路经营权,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运营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适用于公交企业执行《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核定。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包括公交企业规制营业收入与规制成本倒挂产生的亏损补贴、政府实行优惠政策的补贴以及在《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之外新辟、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和公交企业为完成政府临时性任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核算。
第三条 补贴资金以市财政为主,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负责应承担的规制成本统一拨付至公交企业。
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由福鼎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报福鼎市财政局备案;新开辟的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经福鼎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新开辟、延长、变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以及公交企业为完成政府临时性任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一并纳入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第二章 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四条 成本控制项目及规制值。
公交企业涉及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运营里程以及能耗费、折旧及摊销、保养修理费、汽配材料费、轮胎费、租赁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作为规制成本控制项目。规制成本取值原则,实际成本低于规制成本的按照实际成本取值;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的,按照规制成本取值。
(一)公交企业职工总数
公交企业人员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营运及必要的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营运驾驶员、修理工、点钞员、后勤及辅助人员、管理人员。
规制驾驶员人数=计划驾驶员工作总工时(小时)/年度工作时间1920(小时/人)
规制其他人员人数=规制驾驶员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
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为0.65
其中:计划驾驶员工作总工时按《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的驾驶员总工时;计划其他人员总工时按《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其他人员工作总工时。
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年度工作时间1920(小时/人)和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为0.65。
驾驶员人数按照规制人数和公交企业发车车次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其他人员人数根据核定驾驶员人数结合一定配比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驾驶员人数=规制驾驶员人数×(实际工作总工时/计划工作总工时)
核定其他人员人数=核定驾驶员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
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为0.65。
其中:计划驾驶员工作总工时按《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的驾驶员总工时;计划其他人员总工时按《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其他人员工作总工时,按照《福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结果。实际工作总工时高于计划工作总工时,按计划工作总工时核定。
(二)职工工资核定
根据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为:
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核定驾驶员人数×城投核定的最新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驾驶员工资系数(130%)
核定其他人员工资总额=核定其他人员人数×城投核定的最新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非驾驶员工资系数(110%)
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核定其他人员工资总额。
(三)工资性支出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职工实缴基数(驾驶员缴纳基数不包括加班工资)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会计法的规定执行,据实核定。
(四)运营里程
公共汽电车在运营服务过程中行驶的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其中载客里程是公共汽电车在运营服务过程中的载客行驶里程。
公交企业按照《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运营车辆实际出车行驶的里程,计算公式为:
核定运营里程=实际载客里程×(计划运营里程/计划载客里程)
其中:计划运营里程是《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统计的计划运营里程,包括计划载客里程和计划空驶里程;计划载客里程是《福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统计的计划载客里程;实际载客里程取按照《福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结果。
(五)能耗费
能耗费指用于公交营运车辆的电力消耗费核定,与公交营运无关的燃料消耗不得计入。
核定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纯电动公交车能耗参考标准×核定运营里程×电力单价
式中:
纯电动公交车能耗参考标准为公交企业最近两年纯电动公交车车型实际百公里消耗电量加权平均值,权重值分别为40%、60%。
纯电动公交车用电价格按公交企业与电力部门实际结算的价格确定。
(六)折旧与摊销
与公交营运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规制折旧按以下年限计算:
房屋 30年
建筑物 20年
运营车辆 6年
办公及电子设备 3年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5年
2.每年公交车新增、更新购置规模应向市政府申请审批后再报福鼎市交通运输局和福鼎市财政局备案。
3.固定资产折旧:财政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规制成本,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摊,由递延收益结转至其他收益,相应计入规制收入。
4.车辆处置时区分情况如下:营运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5.规制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6.企业经营需要租赁的资产(设备和场站)要经福鼎市交通运输局、福鼎市财政局核定。
7.与折旧、摊销的相关标准如需调整,应报福鼎市财政局同意。
(七)保养修理费
保养修理费指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发生保养维修和大修等费用支出。
规制保修费=∑(保修费参考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计划运营里程)
保修费参考标准(元/千公里)=最近两年累计保修费/最近两年累计运营里程。
(八)轮胎消耗费
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发生的轮胎费用。
规制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计划运营里程)
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元/千公里)=最近两年累计轮胎消耗费/最近两年累计运营里程。
(九)保险费
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投保的车辆交通强制险、商业险及附加险,据实列入成本规制。
(十)安全生产费用
在公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之内,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十一)其他直接运营经费
其他直接运营经费指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及费用归集由审计单位按会计核算制度和历史惯例认定。
(十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及费用归集由审计单位按会计核算制度认定。不包括管理人员人工费、折旧和摊销。
(十三)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等费用。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公交城建项目资金未及时到位,以及政策性亏损造成企业负债,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应予以确认。所有借款项目实行市城投公司报批,并向福鼎市财政局、福鼎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十四)税金及附加经审计后列入规制成本
(十五)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除政府指令性外)。
第三章 综合考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对公交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公交企业的政府指令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公交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公司班子年度薪酬考核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福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鼎市财政局、福鼎市城投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六条 公交企业应于次年1月上旬向福鼎市财政局申请公交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账以及其他和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第七条 福鼎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于规制年度次年1月中旬前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进行审计和核定,于1月20日前形成运营成本和收入核定报告。
第八条 福鼎市财政局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按照提供相应运营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上年度规制成本,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按财政预算分季度预拨付,次年初经考评后进行结算。市财政负责将应承担的成本规制统一拨付至公交企业。
第十条 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因公交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无法考评的,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鼎市财政局、福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福鼎市财政局、福鼎市交通运输局和提供相应运营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