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鼎政办规〔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本市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等环节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和个人,依法接受审计调查。 

  第四条  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与审计机关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五条  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将当年度全市财政资金投入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项目立项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年末将本单位、本系统及下属单位财政资金投入在400万元(含)以上且已办理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要求,拟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结合项目的投资额度、规模确定审计方式,提请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初审;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最多可延长2个月。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审计机关视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因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最多延长不超过两个月,并函告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日内核对完毕并签名、盖章;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

  第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并视情况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执行。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办理依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投入在5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业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核),其审计(审核)结论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落实常态化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涉及政府投资审计的结论进行指导监督,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审计(审核)结论进行核查。

  对审计发现的骗取财政资金、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结算不实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责成被审计单位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建立信用考核机制,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包括日常工作经费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及其他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如有违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协审工作,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鼎政办〔2015〕1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