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鼎政〔2020〕16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中心城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桐山街道(含桐南社区、桐北社区、十字社区、溪西社区、福全社区、小路社区、镇西村)、桐城街道(含龙山社区、石湖社区、春亭社区、海口社区、流美社区、富民社区、天湖社区、五里牌村、资国村、玉塘村、岩前村、沙龙村等)、山前街道(石亭社区、山前社区、程家洞社区、铁塘社区、水北村、灰窑村、增坪村、梅溪村、百胜村等)。  

  三、中心城区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其他事项  

  福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桐山街道办事处、桐城街道办事处、山前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