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促进民宿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鼎政综〔2020〕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鼎市促进民宿发展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促进民宿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宿是指在乡村及集镇部分区域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凡在福鼎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符合规划、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参与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民宿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建民宿项目。

  (三)在乡村及集镇中并不具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等特点,不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休闲旅游体验和感受的区域,应当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确实符合条件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

  第五条  民宿经营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栋房屋经营用房不超过4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每间接待人数不超过4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设置公共空间,方便客人休憩交流;有提供简单餐饮的,应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四)建筑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违法建筑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包括建造人、建造时间、建筑现状、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用途、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第六条  民宿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民宿消防安全工作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规定。

  (二)民宿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三)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显眼且方便取用的公共部位。

  (四)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第七条  民宿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八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卫生管理员。

  (二)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需符合《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鼠、防虫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厨房油烟处理措施,控制厨房油烟污染。食品容器、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专用的餐具保洁橱(柜),饭菜酒水新鲜无变质。加强消毒工作,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清洁消毒,确保安全卫生。

  第九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设置污水处理池,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条  民宿开展食品经营须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规范经营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将依法取得的必备证照置于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三)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四)民宿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的;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的。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申报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须先填报《福鼎市民宿申请表》(附件1),并征求所在村委会意见,经辖区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

  第十三条  核验。所在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民宿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指导民宿业主办理相关备案资质(附件2)。经营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须按相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以及第三方房屋质量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报告,符合环保要求,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

  第十四条  备案。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取得相关部门的证(照)后,报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宿业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承担民宿的核验备案统筹协调职能,负责牵头协调、指导督查民宿日常管理和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市文体旅局负责研究制定民宿产业发展方向、行业标准;做好市域民宿产业发展规划,与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服务、统筹管理培育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开拓市场,组织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规范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抓好民宿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核查房屋质量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报告并出具相关意见;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民宿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市卫健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经营者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与监督民宿治安管理,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在民宿经营过程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以及村(居)委会:负责贯彻实施民宿有关政策,建立属地民宿监管及激励机制,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服务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成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日常巡查联动机制,针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落实乡(镇)副职分管民宿产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民宿培育扶持、考核管理。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民宿发展实际需要,开展培育扶持、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考评小组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考核或复核工作,对备案后正常营业超过一年的民宿,参照《福鼎市民宿等级评定细则》,评定福鼎市星级民宿,并授予星级标志,星级按从高到低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后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的责令其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民宿,降低其星级等级或撤销星级评定并收回星级标志。

  第十九条  民宿星级考核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星级荣誉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报备参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出现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经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仍拒不整改;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事件。

  第二十条  民宿星级考核奖补。参照《福鼎市民宿等级评定细则》,对被评定为星级的民宿分别予以奖补:三星级民宿奖补2万元,四星级民宿奖补5万元,五星级民宿奖补10万元。同一民宿通过改造,星级评定升级的,按升级后的星级标准扣除升级前已按评定的星级奖补的金额给予补差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补。

  第二十一条  机制激励,经费保障。属地乡镇(街道)注重加强民宿培育、管理,探索制定民宿发展优惠政策,敢于先行先试,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注重民宿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引导依法依规经营和行业自律。对发展民宿聚集地、打造民宿标杆成效明显、做出突出贡献的,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及绩效考评依据。民宿扶持培育、奖励等专项资金,从福鼎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宣传推介,品牌扶持。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将星级民宿作为旅游宣传推介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推介,扶持、引导星级民宿不断拓展客源,扩大知名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际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对标整改,整改达标后报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期限届满后,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示合格民宿名单。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民宿,不予备案,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福鼎市民宿申请表

  2.福鼎市民宿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