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鼎政办〔202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鼎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30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运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2号)及《福建省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闽环土函〔202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提升泵站、污水主支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备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 设施运行维护遵循政府主导、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行业管理的监督,制定检查考核细则,加强日常检查考核,负责设施尾水达标排放监测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配合指导各乡镇(街道、龙安)按照卫生的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做好城镇污水管网与户厕后端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市卫健局负责指导村庄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林地消纳,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预算安排,用于运行维护管理、奖补治理成效突出的乡镇。

第三章  运行管护机制

第十条 建立以各乡镇(街道、龙安)为责任主体、市级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龙安)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专业化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承担运行维护工作;制定相应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制度、检查考核制度、故障响应制度等,细化设施运行维护标准,规范日常运行管护。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负责,全面推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统一规划,分年度建设,统一乡镇运行考核标准,每年度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章 运行维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各类设施的运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泵站设施:

对泵站水泵、电机、仪器仪表、电力电缆等设施运行开展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对泵站进水池等处淤积物、垃圾及时清理;

对泵站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维护,确保整洁美观。

污水收集管网及配套设施: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窨井、出水井、调节池等构筑物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渗漏等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窨井、出水井、调节池等及时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农户出户管网进行巡查,发现脱落、破损及时修复,对农户乱搭乱接雨污管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四)对出现地面沉降、路面改造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设施运行维护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泵站设施:水泵运行良好,计量、读数运行正常、读数准确;进水池等无明显淤积、垃圾堵塞;

(二)管道完好通畅,无脱落、开裂;窨井、井盖完好,井底无明显淤积,无污水冒溢;

(三)污水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沉降、开裂;无明显堵塞、漫溢;进水及过滤顺畅;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五条 建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制度,及时规范记录运行维护情况,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泵站设施巡查检查记录;

(二)泵站进水水量、水质观测检测记录及流量统计;

(三)泵站设施设备检修或者故障排除记录;

(四)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等日常巡查、运维记录;

(五)设施巡查、运行维护记录、出水水质检测记录。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龙安)应当定期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查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龙安)负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奖补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运行维护合同金额并结合年度运行维护考核结果确定拨付金额。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各乡镇(街道)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乡镇(街道、龙安)运行维护成效和安排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9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