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鼎政办〔2020〕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低保及特困人员确认程序,妥善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各项工作,根据中央、省、宁德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全面开展权限下放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鼎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确认权限全面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为确保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覆盖面低、对象不够精准、审核确认周期长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确认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权责相对统一,使得确认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低保(特困)制度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对低保工作的满意度。

  二、认定政策依据

  (一)低保和特困的认定条件和收入核算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宁德市及我市城乡低保(特困)政策,各乡镇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福鼎市民政局全面开展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批复》、《福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鼎政综〔2017〕86号)。

  (二)对低保和特困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况,各乡镇要根据“应保尽保、边缘从宽、尊重事实”的原则予以界定,及时兜住民生底线,让低保(特困)制度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

  三、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城乡低保确认权限下放后,各乡镇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确认。办理程序为:低保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乡镇审核-->乡镇确认-->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确认程序参照低保执行。

  (一)低保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和家庭致贫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含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社区)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

  (二)乡镇受理。各乡镇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受理后申请人须填写《福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认表》。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可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乡镇应及时书面告知其相关理由。

  各乡镇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并在审查确认无误后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与低保经办人员、乡镇干部、村(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对象,各乡镇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公职人员享受低保参照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备案制度。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各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乡镇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四)信息核对。对通过低保(特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对象,各乡镇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共同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五)乡镇审核。各乡镇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其中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均可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各乡镇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特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家庭)应及时书面告知其相关理由。

  (六)乡镇确认。各乡镇应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梳理,提出确认意见,对确认通过的对象,将信息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并建立档案。

  (七)公开公示。各乡镇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委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于所在村(社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日。

  对于确认通过并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社区)两级的低保固定公开栏进行长期的公开公示。

  对于有异议的对象,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进行公示;其中确认不能通过的,乡镇应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每月15日之前由各乡镇委托农村信用社进行社会化发放,市民政局按季度向各乡镇预拨低保金,各乡镇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原则上统一采用居民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社会化发放,且居民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为户主本人,个别确实无法开户的发放对象,可将低保金发放到其法定监护人的社保卡中。非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

  四、低保救助标准

  (一)一档保障对象

  “准孤儿”:即父母一方已逝,一方抚养人或隔代抚养人(特别是父逝母远嫁、改嫁)无力抚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仍在校就读的学生。

  重病:(以医保规定为参照标准)单人入保。

  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不包含听力、言语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入保。

  (二)二档保障对象

  1、单亲家庭,特别是家庭主要成员亡故,主要生活来源中断,子女年幼或仍在校读书的对象。

  2、重病重残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病或重残,造成丧失基本劳动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入不敷出的因病致贫家庭;重残对象指一、二级重度残疾(不包含听力、言语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3、未达特困供养年龄又没有子女赡养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对象。

  (三)三档保障对象

  1、家庭主要劳力患疑难性慢性疾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且须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对象。

  2、未成年人患严重疾病的因病致贫的家庭。

  3、家庭主要成员患三级以上残疾,丧失部分劳动力的困难家庭。

  (四)四档保障对象

  1、困难学生家庭,特别是家中有高校在读学生的困难家庭。

  2、不属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70周岁以上的老人。

  3、家庭成员劳动力低下,家庭实际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分档补助条件的,按补助水平较高的类别予以保障。

  (五)分档补助标准

  符合一档类别的低保家庭,按照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全额给予补助;符合二档类别的低保家庭,按照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80%给予补助;符合三档类别的低保家庭,按照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65%给予补助;符合四档类别的低保家庭,按照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5%给予补助。

  五、特困救助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4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60%、96%确定。

  六、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村(社区)须于每月1日将上个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低保(特困)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报送各乡镇,乡镇结合市民政局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予以注销或资金调整,对注销(含延保渐退)的对象和档次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各乡镇应及时书面告知其相关理由。

  (二)市级备案管理。每月经乡镇确认后的新增和注销(含延保渐退)低保(特困)对象名单,各乡镇须于每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新增确认对象和未纳入低保(特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病对象、重残对象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乡镇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漏保或错保、办理程序不合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乡镇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三)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各乡镇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乡镇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成民主评议小组,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全部低保(特困)对象进行事后监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各乡镇包片和包村领导干部、村(社区)成员、熟悉村(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不少于15人,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民主评议过程应全程拍照,推广民主评议全程录音(必要时录像),并做好资料留存。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其相关理由,并予以注销。

  七、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受理、审核、确认需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

  (二)每月15日前完成本月新增对象确认、动态调整及系统确认。

  (三)每年12月底前发起现有低保和特困对象的信息年度复核工作,在核对结果出来后要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应及时书面告知其相关理由。

  八、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包括:福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认表、信息核对报告、申请低保(特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致贫原因材料、入户调查表、领取低保(特困)金的社保卡复印件、公示记录等相关材料,档案材料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各乡镇要妥善保管好低保(特困)确认档案、台账、资金发放明细表和报表。原则上低保(特困)对象注销后,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二)电子档案主要是将《福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认表》、《福鼎市特困人员确认表》等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彩色扫描,并按顺序转化为PDF格式的文件进行存档,同时要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

  九、工作职责

  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后,市民政局履行主体监管责任,负责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和业务指导;各乡镇作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工作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村(社区)受乡镇委托,协助乡镇一级开展日常服务工作。结合我市低保(特困)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的实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村(社区)职责。村(社区)负责协助乡镇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各乡镇职责。各乡镇作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确认、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确认意见;要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要保障确认权限下放后的低保工作经费。

  (三)市民政局职责。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指导各乡镇做好城乡低保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将低保(特困)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对各乡镇在低保(特困)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漏保错保、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等现象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省扶贫资金监管系统和省民政厅信息核对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探索“互联网+低保”网上确认工作。

  (四)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将低保(特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低保(特困)资金。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福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认表

    2.福鼎市特困人员确认表

    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