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候,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