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利用化学实验设备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仅作为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不属于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对外销售的,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所用化学实验设备,不是工业化生产设备,不属于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
3.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小试过程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