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0-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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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计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