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为其补发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均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