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鼎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12月09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fuding.gov.cn),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福鼎市档案馆、福鼎市图书馆、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

分类

发布

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

日期

发布

日期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四)公开渠道 

  1.登入“福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fuding.gov.cn)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市档案局(福鼎市桐山街道市府路139号1号楼3层,电话:0593-7853454)、图书馆(福鼎市桐山街道中山中路189号,电话:0593-2190133)、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9号,电话:0593-2195001)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五)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主动公开机构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93-7863130

  传真号码:0593-7863096

  电子邮箱:fdsnyjbgs@163.com

  通信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152号

  邮政编码:355200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93-7863130

  传真号码:0593-7863096

  电子邮箱:fdsnyjbgs@163.com

  通信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152号

  邮政编码:355200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三)申请的渠道

  1.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福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提交)。非工作时间提交的在线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申请表.doc)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4.邮政寄送 

  申请人可从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寄送给受理机构(福鼎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科)。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