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ND08507-0200-2021-00016
  • 发文字号: 鼎应急〔2021〕67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1-12-21
  • 标    题: 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鼎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鼎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鼎应急〔2021〕67号
来源:福鼎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6:29

 

 

各乡镇(街道、龙安)人民政府安办,本局各股室:

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福建省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50号)和《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鼎政办﹝2021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福鼎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执行。

 

   福鼎市应急管理局

                            20211221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福建省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50号)和《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鼎政办﹝2021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布点规划原则

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综合考虑我市所辖行政村数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建设格局,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坚决纠正上宅下店、前店后宅和安全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未能远离以下场所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城市木屋毗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人员流动密集区等不得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

二、网点设置条件和选址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底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底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二)外部距离

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220KV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小于70米。

(三)面积与存放限量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10

50

50

>10且≤15

70

70

>15且≤25

100

100

>25且≤35

140

140

>35且≤50

190

190

>50且≤70

250

250

>70且≤200

300

300

(四)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2)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

场所的进出通道。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5、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

散通道畅通。

6、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7、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c

3)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4)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五)申办条件

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许可。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经营户不得参与布点申请。

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店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决定。

三、布点工作要求

1、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主要依据是各乡镇(街道)的人口数量、户数、地理区域位置和传统习惯情况,以及各乡镇(街道)村组数量、居住区分散程度等标准,原则上主要布设在城区及各乡镇集镇区域,亦可设置在人口数量多、密度大、辐射面广的行政村内。各乡镇(街道、龙安)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办要从初审开始做好把关和对申请人员的指导,以新布点规划为契机,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标本兼治。零售经营布点数量按附件布点,原则上不再新增布点。

2、从严把关,落实责任。按照“适度竞争”原则,坚决把安全间距不足、集中连铺经营、安全管理混乱、信誉不良的经营户淘汰出市场,鼓励发展专店经营。严格审查布点申请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做到依法许可又方便群众。

3、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各乡镇(街道、龙安)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规讲深,把新布点的目的意义讲透,尤其要做好清退市场经营户的政策解释。要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榜样示范作用,倡导安全、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福鼎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规划表》

 

 

 

 

附件

序号

乡镇(街道)名称

规划零售点(个)

备注

1

桐山办

4

 

2

桐城办

4

 

3

山前办

4

 

4

贯岭镇

4

 

5

叠石乡

2

 

6

管阳镇

5

 

7

前岐镇

6

 

8

佳阳乡

2

 

9

沙埕镇

3

 

10

嵛山镇

2

 

11

硖门乡

3

 

12

太姥山镇

6

 

13

点头镇

5

 

14

白琳镇

5

 

15

溪镇

3

 

16

店下镇

5

 

17

 

4

2万左右外来工居住

 

67

 

福鼎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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